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等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由于学校自行组织的,以招标方式购置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招评标的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招标、评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购置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以外或者价值低于政府采购限额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招标前,资产管理处须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制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学校在有关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学校应当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七条 招标项目没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开标前,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学校招标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登记保存,且不得开启或向他人透露。
第九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周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学校招标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须将变更事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开标由资产管理处主持,在学校监审处监督下进行,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学校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由监审处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开标后若某一标的物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当重新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邀请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中内数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处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经过半数成员认同。
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
3、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学校提交所有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打分法。由学校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合格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全体委员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2、最低投标报价法。即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如评标委员会对最低投标报价及该投标人有疑问时,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解释或解释不合理,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当场确定中标人,并由资产管理处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与学校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采购合同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正,杜绝违规操作,学校监审处负责对招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仪器设备购置依据的真实性(包括校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的计划材料等);
2、审查招标文件及投标资质证书;
3、审计标底及预算的合理性;
4、审查招评标程序的规范性;
5、审查商务性文件及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