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4〕75号
各单位:
《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信阳师范大学
2024年11月4日
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界定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一般指单价500元及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50件及以上)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同类资产。
(三)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资产管理处作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国有资产归口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三级机构,是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一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参与校内采购活动、资产验收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折旧、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二级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管理范围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车辆(轿车、商务车等)资产的管理和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4.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家具和用具、修缮工程等和学校运行保障系统的设备物资归口管理;对我校食堂、浴室、开水房等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的委托经营或出租出借进行具体管理;
5.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馆藏图书、电子出版物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所购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捐赠品、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8.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9.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设备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10.保卫部(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1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以正式文件授权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审批手续,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监督上报审核。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组织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配置、调剂使用、处置等事项。
4.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三级管理机构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保障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的相对稳定;
(三)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资产变动和资产处置材料整理上报等资产管理工作;
(四)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相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五)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并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接受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校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配置资产,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策制度,进行立项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部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
(三)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四)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信阳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财务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资产使用单位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为保障贵重仪器设备的稳定运行、精准维护以及使用溯源,要构建运行日志并记录其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信息化与财务等系统做好对接融合,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各二级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实施对外有偿使用时,需遵循权属清晰、确保高效利用、获取投资回报、严格风险控制以及实施跟踪管理等原则。在契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以此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所产生的收入,应归入学校预算体系内,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
学校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具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反映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定期处置管理,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固定资产处置材料,并于次月进行集中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按《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学校资产分布及使用情况,规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行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在每年的年度末尾,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开展资产数据核对工作。通过此项工作达成资产清晰管理、精准统计的目标,确保所记录的资产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同时,经过清查、核对以及调整差异等操作后,资产数据要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高度一致。
资产使用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定期组织清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河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对学校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在每年的年度末尾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学校配置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体系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资产使用、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盘活闲置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清查、资产综合使用效益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创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且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以及程序,来切实反映并评价学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绩效情况。
学校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可作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参考。对违反规定,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学校资产不按要求建账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不履行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私自预算外立项、私自修改资产购置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超标准配置,走过场论证、验收、违规支付等;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做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