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发〔2024〕64号
各单位:
《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信阳师范大学
2024年10月11日
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等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开交易,阳光操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资产处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逐级审查”制度。资产管理处为资产处置管理的一级部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等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二级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三级部门。
1.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处置报批和实物处置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2)负责资产处置资料汇总,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组织报批、报备等资产处置相关事项;
(3)按国家、河南省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资产实物进行处置;
(4)及时做好资产账目调整工作。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归口管理的相关资产处置审核,其主要职责为:
(1)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
(2)对归口管理单位资产处置申请签署审核意见。
3.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1)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账、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2)组织专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3)将拟处置资产相对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实物处置。负责拟处置资产在审批及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确保拟处置资产实物与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账对应一致;
(4)落实资产实物处置的执行,负责对处置资产拆除、搬运等实物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管,避免对学校其他资产造成损害。
第八条 学校撤销、合并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经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涉及资产处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经学校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九条 学校基建、后勤、教室、实验室等因项目扩建、修缮、翻修、重新装修等,需拆除原有建筑物的附属资产(如门、窗、管道、消防设施等)的,资产使用单位需在组织申报项目前,将需要拆除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报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资产处置,在处置前由使用单位对拆除资产进行保管,任何施工单位和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拆除资产。拆除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有权叫停项目施工及拒绝项目验收通过。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产权过户的事项,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到房产、交管、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省财政厅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已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定期处置管理,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固定资产处置材料,并于次月进行集中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填写《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信阳师范大学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和打印《信阳师范大学资产处置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相关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审核。
2.归口部门审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按规定审查并提出意见。可以调剂使用的或有修复价值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要进行报废的,应在《信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3.学校审核批准。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使用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查、汇总,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处置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4.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先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5.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提交校党委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对外的捐赠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6.资产评估与鉴定。资产处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7.公开处置。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8.资产账务核销。资产处置完毕后,提供资产处置备案材料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相关备案审批材料审核通过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时对账务进行核销。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由相关单位直接缴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办理拨付手续。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原则上纳入次年学校预算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学校设备物资损坏、丢失的申报受理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变更、损失、处置的财务监管,对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变价收入,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目标考核,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各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若上级发布最新文件,以最新的上级文件作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