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信阳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4日
信阳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阳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以及《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16〕22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为无形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无形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为无形资产管理的三级机构。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3.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5.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6.招生就业处负责资产管理公司、创业孵化园等就业创业基地产生的成果转化、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7.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3.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
4.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5.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3.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4.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申报程序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本部门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无形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针对本部门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内容应包括拟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以后,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账,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账务进行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物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无形资产使用审批表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无形资产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
无形资产名称: |
使用地点: |
使用期限: |
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