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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10 来源:  作者: 
    信院字〔2016〕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管理国有资产存量,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二章 资产界定

       第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收入、基建投资等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开发、各类办班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学校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及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5、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建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和档案,其他利用国有资金批量购买的图书符合固定资产登记要求的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国有资产归口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三级机构。
       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组织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配置、调剂使用、处置等事项。
       4、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公务车辆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4、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家具及被服装具等后勤服务和学校运行保障系统的设备物资的管理;
       5、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8、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依据国有资产验收单建立部门国有资产实物总账和分户明细账,并根据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帐。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位领导主管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国有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要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内人员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经管或借用的国有资产,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账卡管理制度,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每年年末应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盘点结果于年末盘点后两周内报资产管理处;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帐、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在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计划购置,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有变动须经管理部门同意。计划外的临时购置,必须提出经费来源和购置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管理和零星项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针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按《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学校裁定。

    第八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6、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时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校内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每年12月底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本单位所占用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十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机制,对全校资产使用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列入单位目标考核体系中予以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