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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09 来源:  作者: 
    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信院字〔2015〕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等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开交易、阳光操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附件1);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为提高资产处置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资产处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逐级审查” 制度。
           资产管理处是资产处置管理的一级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是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二级部门;各二级单位(含中心等)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三级部门。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对各三级部门提交的并经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初审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与处置审查。同时,会同财务处组织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完善资产处置的物资账务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的产权与处置管理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及被服装具等后勤服务和学校运行保障系统的设备物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定工作。
           (四)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及实验室设备和各类软件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定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音像制品、磁盘和光盘等设备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撤销、合并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经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涉及资产处置的,按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置。
    经学校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产权过户的事项,须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到房产、交管、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省财政厅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于5月和10月办理两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时,应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对贵重精密仪器应附具有说明效力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记录),如实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拟处置设备物资明细账单》(附件3),经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相关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审核。
           (二)部门审查。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按规定审查并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评估与鉴定。资产处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学校审查上报。资产处对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查、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和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申报,须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谈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凭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资产处置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因单位分设、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六)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由相关单位直接缴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办理拨付手续。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原则上纳入次年学校预算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八条 监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学校设备物资损坏、丢失的申报受理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变更、损失、处置的财务监管,对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变价收入,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目标考核,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各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和二级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经上级批准下账注销的资产,其回收处理,再利用、变卖处理,须在监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资产处置,无论原值大小,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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